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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部轉學生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發 售 5月3日(一)起
報 名(採通訊報名或自行送件) 6 月14-18日(一)~(五) 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寄 發 准 考 證 6月28日(一)
招 生 考 試 7月16日(五) 考試地點:本校(試場於考試前一日在本校公佈)
錄 取 公 告 7月30日(五) 在本校校門口及本校全球資訊網(http://web.ntntc.edu.tw)上提供查詢,並個別通知。
寄 發 成 績 單 8月4日(三)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8月11日(三)

簡章發售:每份工本費五十元。
1.現購:本校警衛室。
2.函購:請寄本校教務處招生暨學籍成績組收(須註明函購轉學生
招生簡章),並附(1)五十元(不收郵票) (2)大四開
(28*38公分)信封一個,請貼足回郵郵資十元並填妥收
件人姓名地址。
※ 本校各學系轉學生得修習國民小學教育學程(轉入幼兒教育學系修習幼稚園教育學程,特殊教育學系修習特殊教育學程)。
※ 轉入大三學生,畢業學分數為148(含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專門課程)。
※ 轉入大二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者畢業學分數為148,不修習教育學程者為128。
※教務處招生暨學籍成績組電話:(06)2133111轉分機210-213


國立台南師範學院九十三學年度大學部轉學生招生簡章
93年3月29日經本校招生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壹、招生年級、系別、名額、考試科目及成績採計方式:
【三年級】
系 別 招生名額 考 試 科 目 成績採計方式 同分錄取順序
共同科目 專門科目
社會科教育學系 5 國文英文 1.史學通論2.地理學通論 3.社會科學概論(以上三科任選一科作答) 1.科目皆採T分數計算。2.國文、英文的加權值為0.5,專門科目為2。 1.專門科目2.國文 3.英文
數學教育學系 4 1.高等微積分(含微積分) 2.線性代數 1.國文20﹪2.英文20﹪3.高等微積分30﹪4.線性代數30﹪ 1.高等微積分 2.線性代數3.國文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 7 自然科學(含大一普通物理 學、普通化學、普通生物學) 1.國文20﹪2.英文20﹪ 3.自然科學60﹪ 1.自然科學2.國文3.英文
幼兒教育學系 6 1.幼兒教育概論2.幼兒發展 1.國文50﹪2.英文50﹪3.幼兒教育概論100﹪4.幼兒發展100﹪ 1.幼兒教育概論2.幼兒發展3.國文

【二年級】
系 別 招生名額 考 試 科 目 成績採計方式 同分錄取順序
共同科目 專門科目
初等教育學系 4 國文英文 教育概論(含教育社會學、教育心理學) 1.國文20﹪2.英文20﹪3.教育概論60﹪ 1.教育概論2.英文3.國文
語文教育學系 4 1. 古籍導讀2. 文學概論 1.國文100﹪2.英文100﹪3.古籍導讀100﹪4.文學概論100﹪ 1.國文2.英文3.古籍導讀4.文學概論
特殊教育學系 4 特殊教育導論 1.國文100﹪2.英文100﹪3.特殊教育導論100﹪ 1.特殊教育導論2.國文3.英文

數學教育學系 4 1.微積分2.資訊科學(含計算機概論與程式語言) 1.國文20﹪2.英文20﹪3.微積分30﹪4.資訊科學30﹪ 1.微積分2.資訊科學3.國文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 7 自然科學(含大一普通物理學、普通化學、普通生物學) 1.國文20﹪2.英文20﹪ 3.自然科學60﹪ 1.自然科學2.國文3.英文

貳、報考資格:
一、 教育部立案之大專或獨立院校肄業,並具有下列規定者:
(一)、 修業滿一學年,可報考各學系二年級。
(二)、 修業滿二學年,可報考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三)、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含共同科之國文及英文各六學分)
者,得報考二年級,修滿七十二學分(含共同科二十學分)者,得報考三
年級。
二、 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 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四、 已修習達畢業學分之專科肄業生(須持由原校出具已修達畢業學分之證明)或持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者,或修習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八十學分以上)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三年級或二年級(修讀改制大學前專科三年制課程之選讀生,所修習之學分達八十學分者得比照辦理)。
前項所列已修習達畢業學分之專科肄業生,係指:專科學校肄業學生修畢應修業年限、部
定必修科目修習及格及修滿總畢業學分數(二專八十學分以上,五專在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而未畢業者。
附註:
1. 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2. 凡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否則錄取後有無法就讀問題,概由考生自行負責,本校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3.持外國學歷證件之本國籍考生,其就讀學校須為教育部認可者,如經錄取,報到時須繳交
原校密封之成績單及出入境管理局出具之出入時間證明。
4.僑生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始得以僑生身分登記,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參、錄取原則:
一、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系所正、備取生最低錄取標準,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二、 各科成績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
三、各科成績及總分未達錄取標準,雖有缺額,亦不予錄取。
四、考生各科成績中如有一科零分或缺考者,均不予錄取。
五、各學系之正取生於報到日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入學資格,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肆、特種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辦法:
一、 退伍軍人:指(一)、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後備軍官、士官、士兵應召服役依法解除召集者。
一、服役五年以上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 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成績原始總分增加25% 成績原始總分增加20% 成績原始總分增加15%
二、在營服滿義務役法定役期,其役期未滿五年者。 成績原始總分增加8 %
三、在營服役因作戰、因公成殘而免役或除役者 成績原始總分增加25 %
四、在營服役因病成殘而免役或除役者。 成績原始總分增加8 %
※依上項各款加分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一)國軍義務役官士兵,其服役屆滿一年十個月者,視同服役滿二年計算。
(二)須繳交下列證件之一(1)退伍令 (2)退伍證明書(3)除役令(4)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召集者)。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應附繳初任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傷殘退伍軍人繳附撫卹令。
(三)「現役軍人」依規定不予優待。若退除役日期在93.6.25日至9.20日之間,須繳交服務
部隊長出具「退伍或解除召集日期證明」,始得報考,並應於報名時檢附學歷證件影本及
軍人補給證影本,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二、體育優良學生:
符合「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十、十一條規定(依據
教育部91.06.18台(九一)參字第九一○八八七六七號修正)者,應於報名時繳交成績
單及運動成績證明,經審查合格後,得按規定予以增加總分百分之十優待。(詳見附
錄一)
三、凡以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並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經審查符合優待資格者始可依各項身分考生報考優待辦法規定辦理。未寄有關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不符合優待資格者,概依普通身分考生處理,不予優待。
四、具有兩種特種考生身分者,僅能擇一為其加分標準。
伍、注意事項:
一、 考生報名時所提出之各項身分及學歷證明,如有偽造或變造者,一經查出,除取消其應考與錄取資格外,並函送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之法律責任。
二、 經錄取之轉學生必須當年度入學,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三、 轉學生入學須辦理體格檢查(包括X光透視及血液檢驗),否則不准入學;凡患有開放性結核病、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病者,均不准入學。
四、 凡經錄取者,均為自費生且不得轉系,其待遇及畢業之實習悉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 轉學生其應修科目及學分,由本校各學系依照各系課程標準及該生原校已修之科目與學分核定之;其未修之課程均須補修及格。其轉入以前已修及格之科目與學分應於入學規定期限內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要點」辦理學分抵免,逾期沒有辦理由考生自行負責;若因學分抵免不足,須延長修業年限者,概依規定辦理,不得異議。另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不得減少至少應修學分數。
六、 經錄取學生,其所繳證件,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不實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如在本校畢業後發現者,除應令繳還畢業證書外,註銷其畢業資格,並應負法律責任。
七、 錄取及報到通知以考生自繳交信封及報名表自填住址、電話聯絡,如考生未收到,致未如期
報到者,以放棄錄取資格論
八、 考生對於本校招生之申訴事件,依據「國立台南師範學院招生考試申訴處理要點」須在放榜後二十天內,以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其他方式概不予受理。
九、 若考生對於本招生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及糾紛時,悉依簡章規定辦理,簡章若有未載明之事項,依招生委員會決議處理之。

陸、報名費:(報名費繳交後概不退還)
一、一般考生報名費:新台幣1300元,請以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國立台南師範學院】)隨報名表郵寄。
二、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新台幣650元。(須繳交縣、市政府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
柒、報名手續:請將報名所需各項表件依下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
放裝入信封內以掛號郵寄。
一、郵政匯票1300元。
二、填妥之報名表,並請貼照片,另一張夾於報名表右上方
(照片為最近一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背面書寫姓名) 。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張。(學歷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年齡不符者,不得
報名)。
四、學歷(力)證件及各項證明文件:學歷證件及報考資格所規定之經歷證明暨其他有關文件,規
定如下。
證件身分 國民身分證 學生證及歷年成績單 畢業證書 修業證明書(含歷年成績單) 退伍令(限退伍役者)或免役證明
大學校院肆業生 ü ü
大學校院或專科學校畢業生 ü ü ü
其他符合報考資格者(含退學生) ü ü ü
補充說明:(1)大學肆業生可先憑學生證及歷年成績單報考,經錄取報到時須繳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兩者均須含歷年成績,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2)專科應屆畢業生於報名時若未能及時取得畢業證書,得先行繳驗學生證及歷年成績單報考,經錄取報到時須補繳正式畢業證書,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3)軍警校院退學生,須另繳驗退學證明書及教育部核准入學資格文號之學歷證件。
(*以上查驗之證明文件或成績單均以原件相符之影印本繳交)
五、寄准考證專用信封及寄成績單專用信封各一個,並請各貼足限時回郵郵資各12元(以上均請
填妥收件人之正確收件地址)。

捌、考試科目時間表:
【三年級】
日期科目 時間系別 7月 16 日(星期五)
上 午 下 午
8:40~10:00 10:30~11:50 1:30~2:50 3:20~4:40
社會科教育學系 國文 專門科目 英文
數學教育學系 國文 高等微積分 英文 線性代數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 國文 自然科學 英文
幼兒教育學系 國文 幼兒發展 英文 幼兒教育概論

【二年級】
日期科目 時間系別 7月 16 日(星期五)
上 午 下 午
8:40~10:00 10:30~11:50 1:30~2:50 3:20~4:40
初等教育學系 國文 教育概論 英文
語文教育學系 國文 古籍導讀 英文 文學概論
特殊教育學系 國文 特殊教育導論 英文
數學教育學系 國文 微積分 英文 資訊科學
自然科學教育學系 國文 自然科學 英文
  
玖、國立台南師範學院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一、考生須於規定之考試時間,攜帶准考證入場。
二、考生入場後應按照編定座號入座,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准入場;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
得出場,強行入、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三、考生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准考證座號、考桌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二十;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且事證明確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四、考生應自備文具,各科答案限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不得使用鉛筆,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特殊考科於試題中有註明得以鉛筆作答者不在此限。
五、試卷內不得書寫與試題無關之文字或記號,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六、各科答案均須寫在答案卷之作答區內,寫在答案卷封面或試題上,均不予計分。
七、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其他概不得發問,亦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八、考生不得有交談、偷看、抄襲、夾帶、頂替及其他舞弊情事或擾亂試場秩序之行為亦不
得將試題或答案卷攜出試場,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九、提前交卷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考試時間終了鈴聲響畢後,考生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滿分之百分之十,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考生不得隨身攜帶電子通訊或有妨礙試場安寧器材之手機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一、考生之物品可攜入試場內,置放於指定位置。物品袋內之手機不得開機,如鈴響經監試
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十二、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監考或試務人員應予以登記,並
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十三、考試期間若遇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須延期考試時,除在本校網站公佈外,並
在電視台及廣播電台廣播,不個別通知考生。


拾、複查成績:
1. 考生對成績若有疑問,請於放榜之日起一週內辦理(以郵戳為憑)。
2. 申請時請檢附「考試成績通知單」原件,否則不予受理,複查費每科五十元。
3. 本表正面:姓名、報考系別、試場、座號及複查科目,應逐項寫清楚。
4. 附貼足限時回郵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之回函信封一個,以掛號郵寄本校
700台南市樹林街二段33號(國立台南師範學院招生委員會招生組收)。


成績複查申請書
申請考生 姓 名 報 考 系 別
考試試場 第   試場 座 位 號 碼(即准考證號碼)
節次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複 查 得 分





備註 93年 月 日








附錄一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台(九一)參字第九一0八八七六七號修正
第 一 條 為輔導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致力於專項運動,提升運動水準,培養優
秀運動人才,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德育成績總平均在乙等以上(應屆畢業生以前五學期為準
),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畢業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一、曾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十六名者。
二、曾代表國家參加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六名或表演賽前二名者。
三、曾代表國家參加世界運動會或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洲際運動錦標賽獲
得前四名者。
四、曾代表國家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運動錦標賽獲得前四名者。
五、曾代表國家參加世界青少年運動會獲得前四名者。
六、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錦標賽
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者。
七、曾代表國家參加東亞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
八、曾代表國家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最優
級組前三名者。
九、曾經由選拔獲選為國家代表,並經國際分區預賽產生代表隊後,再參加之各種國
際分齡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第 三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德育成績總平均在乙等以上(應屆畢業生以前五學期為準
),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一、曾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運動會、東亞運動會或世界
青少年運動會者。
二、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洲際運動錦標賽者。
三、曾代表國家參加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運動錦標賽者。
四、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
錦標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者。
五、曾參加需經國際分區預賽產生代表隊,再參加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
錦標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者。
六、曾參加未經國際分區預賽直接報名參加之各種國際運動競賽,其實際參賽國家或
地區在七個以上,獲得前三名者。
七、曾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
八、曾參加教育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者。
九、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
十、曾參加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各
種運動錦標賽,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十六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或參賽隊伍(人)數在八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者。
前項第九款之運動種類以第八款未舉辦者為限;第十款之運動種類以每學年度第八款及第九款未舉辦者為限。
第 四 條 專科學校學生,在學期間或畢業後其德育成績總平均在乙等以上,運動成績合於
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學歷申請甄審至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
一、符合第二條各款之規定者。
二、曾代表國家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獲得前四名或世界大學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得
前三名者。
第 五 條 中等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德育成績總平均在乙等以上(應屆畢業生以前五
學期為準),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畢業學歷申請甄審升學:
一、曾代表國家參加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
二、曾代表國家參加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者。
三、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每二年或四年主辦一次,且會員數
達三十個以上之運動會獲得前四名者。
四、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洲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獲得前三名者。
五、曾代表國家參加遠東及南太平洋區身心障礙者運動會或參加亞洲及太平洋區各類
身心障礙者運動會獲得前四名者。
六、曾代表國家參加亞洲及太平洋區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每二年或四年主辦一次
,且會員數達二十個以上之運動會獲得前二名者。
第五條之一 中等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德育成績總平均在乙等以上(應屆畢業生以前
五學期為準),運動成績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一、曾代表國家參加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者。
二、曾代表國家參加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者。
三、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每二年或四年主辦一次,且會員
數達三十個以上之運動會獲得前六名者。
四、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洲際單項運動錦標
賽獲得前六名者。
五、曾代表國家參加遠東及南太平洋區身心障礙者運動會或參加亞洲及太平洋區各
類身心障礙者運動會獲得前六名者。
六、曾代表國家參加亞洲及太平洋區各類身心障礙者運動組織每二年或四年主辦一
次,且會員數達二十個以上之運動會獲得前四名者。
七、曾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七個以上,獲得
最優級組前四名;或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四個至六個,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或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三個以下,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者。
八、曾參加教育部核准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每年指定之各種身心障礙運動錦
標賽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六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或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四個至五個,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或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三個以下,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者。
符合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之規定,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僅一個者,不得申請甄試升學。
第 六 條 專科學校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期間或畢業後德育成績總平均在乙等以上(應
屆畢業生以前五學期為準),運動成績合於前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學制申請甄審至大專校院。
第 七 條 凡合於前六條規定參加甄審、甄試升學資格者,應填具輔導升學申請書連同畢業
(在學)證書、獎狀或其他有關證明書等文件,由原肄(畢)業之學校送教育部委託之甄審、甄試委員會辦理。並通知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甄審輔導之分發作業應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與各科系名額、條件為限,並參考學生之志願及運動、學業成績予以分發,甄審名額不包含於當學年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名額內。
甄試輔導之學生應參加學科甄試,其運動項目屬團體競賽者並應參加專長術科檢定,再按學科成績高低、運動等級及志願順序分發,分發作業應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與各科系名額、條件為限。
甄審、甄試之規定由甄審、甄試委員會訂定,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八 條 各校申請參加甄審、甄試輔導升學限於當年五月辦理完畢,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取得甄審升學輔導資格者,限於九月五日前提出申請,逾期者不予受理。具有甄審資格,得放棄甄審,申請參加甄試輔導升學。
第 九 條 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學生,持有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並
合於本辦法有關輔導升學資格者,得依規定申請升學輔導。
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得依規定申請升學輔導,未取得當年畢業資格者,得依同等學力之規定申請升學輔導。
第 十 條 專科學校肄(畢)業之學生,德育成績總平均在乙等以上且在學期間運動成績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報考轉學(插班)考試時,得予增加總分百分之十,由各招收轉學(插班)生之學校按規定參照各考生之有關資料,逕行審查辦理:
一、合於第二條之規定或代表國家參加世界大學運動會者。
二、曾參加世界大學運動單項錦標賽獲前六名或合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
款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者。
四、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會、大專校院各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第十一條 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在肄業期間其運動成績合於第二條至第六條或第十條有關甄
審、甄試輔導升學或轉學(插班)之規定者,其所獲得運動成績證明至得獎之次學年度內有效,但合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者,其運動成績證明自得獎日起二年內有效,服役者可扣除服役時間。
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於畢業後取得運動成績合於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有關甄審輔導升學或轉學(插班)之規定者,其所獲得運動成績證明自得獎日起三年內有效,服役者可扣除服役時間。
申請輔導升學以錄取一次為限,經分發並註冊入學再獲得甄審、甄試資格時,得再按規定申請甄審、甄試分發,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定團體競賽項目,以競賽規程或運動規則明定以團隊一定人數參加競
賽,以判定勝負之競賽項目。
第十三條 凡合於甄試輔導升學資格之畢業生,如在甄試期間,適值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
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世界青少年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世界錦標賽或亞洲、洲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錦標賽者,得專案辦理甄試。
第十四條 依本辦法輔導升學之學生,在學期間參加學校代表隊組訓、學業、生活及運動傷
害防制輔導之規定,由各校定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修正前,運動成績合於當時甄審、甄試之規定者,其資格在有效期間內得
依原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各大專校院、國立中等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自行辦理招生;其招生辦法,
由各校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輔導所屬高級中等學校招收優秀運動人才,得訂定甄試事項,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錄二 國立台南師範學院交通位置圖

1.如果您是在台南火車站,您的選擇有兩項:
A.搭計程車:車程約8分鐘,車資約80元。
B .徒步:(約1.7公里)可循火車站(前站左轉)-(直行)北門路-東門圓環-(直行)大同路一段至一銀-(右轉接)樹林街二段-南師實小-至本校(步程約25分鐘)。
2.如果您是在台南機場,您的選擇有兩項:
A.搭計程車:車程約15分鐘,車資約300元。
B.搭台南市公車:在大同路與健康路口下車(約0.6公里),再循健康路-五妃街-
至本校南側校門。
3.如果您是在高速公路仁德交流道,您的選擇有兩項:
A.自行開車:由仁德交流道下高速公路(往台南市區)-可循東門路-(左轉接)林森路一段-(右轉接)府連路-(直行後往右前方接)開山路-(左轉接)樹林街二段-南師實小-至本校,車程約20分鐘。
B.搭客運車:在東門圓環或火車站下車,走大同路一段至一銀-(右轉接)樹林街二段-南師實小-至本校(步程約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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