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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南大學轉學生招生辦法(草案) 93.5.30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二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並成立招生委員會,其成員依『國立臺南師範學院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組成之,由校長(兼召集人)、教務長、各學系所主任組成之,審議招生簡章,決定錄取標準及其他試務事項。
招生委員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多數決議方式決議案。
第三條、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招生年級及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最遲於受理報名前二十天公告。
第四條、日間部修業年限四年,未修滿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所指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及休學造成之缺額。
第五條、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不超過教育部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且各學系每班學生人數以不超過六十人為原則。各學系實際錄取名額得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天公告各學系退學缺額為準,並於招生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第六條、報考資格:
(一)大學肄業生,修業滿一學年(含)以上者。
(二)大學肄業生,修業滿二學年(含)以上者,可報考三年級或各學系二年級。
(三)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四)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五)已修習達畢業學分之專科肄業生,或持專科同等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者,或修習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本校轉學生考試。
(六)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滿三十六學分(含共同科之國文及英文各六學分)者,得報考本校各學系二年級,修滿七十二學分(含共同科二十學分)者,得報考三年級。
(七)因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八)凡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者,(如師範院校公費生、軍警院校生、現役軍人、警察等)其報考及就讀應自行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否則錄取後有無法就讀問題,概由考生自行負責,本校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九)僑生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始得以僑生身分登記,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十)凡以特種身分報考之考生,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始可依各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辦法規定辦理,否則概依普通身分考生不予優待之規定。
前項各款報考者原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性質相近學系、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成績是否必須及格等,由本校各系自行規(認)定並明列於招生簡章中,必要時,亦得自行訂定性質相近學系(分)對照表列入簡章供考生參考。
第七條、考試方式及科目:
原則上考二至五科,除筆試外,必要時得另採口試、術科或實作等方式,各系得自訂各科
成績加重計分權數,並經招生委員會核定後,明定於招生簡章。
口試、術科或實作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文字紀錄,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第八條、錄取原則:
(一)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各系正、備取生最低錄取標準,按總成績順序擇優錄取,各科成績採計至小數點第二位,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依各學系同分參酌序之考科成績高低決定錄取順序,若各考科分數完全相同者,則以增額方式均予錄取,備取生錄取方式比照辦理。
(二)各系實際錄取名額,視考試成績而定,但不得超過原核定招生名額數,未達最低錄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第九條、招生之考試試場規則、複查成績辦法,均將明列簡章中,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應於放榜後一星期內向教務處以書面提出,教務處依簡章及相關規定或會同相關學系處理後逕予答覆;必要時經由招生委員會經討論後,於一個月內答復。
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經由招生委員會開會議決後,並將會議紀錄及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陳報教育部核處。
如因學校內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第十條、報名、考試、錄取公告等日期經招生委員會決定後,明訂於招生簡章。
第十一條、錄取名單應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題、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及放榜等事宜,若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報名考試,應主動迴避,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時為止。
第十三條、招收轉學生入學後有關學分抵免皆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及相關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招生簡章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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